一、目的: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與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辦理,希透過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活適應,提昇面對及解決問題能力、改善行為問題以適應社會生活。
二、服務方式:
(一)依據身障者個人意願以到宅或定點方式。
(二)依個案需要提供個別、團體或家庭諮商等方式。
(三)每次服務時間為1小時,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8小時,特殊個案經提供服務之專業人員評估並回報本府同意後,最高可補助12小時。
三、服務對象: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本縣身心障礙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中心評估轉介有使用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二)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需求評估團隊核定具使用資格者,經由本府轉介之個案。
四、服務內容: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提供服務內容如下:
(一)心理重建服務:
1、心理衛生教育宣導。
2、心理諮商、輔導。
3、心理治療。
4、其他心理重建服務。
(二)情緒支持服務:
1、情緒支持與疏導。
2、社會心理及家庭功能評估與服務。
3、社會福利諮詢、連結與轉介。
(三)行為輔導服務:提供正向支持取向之服務。
五、由本府統籌辦理,外聘合格並與具有身心障礙服務經驗之專業人員(如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等)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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