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並有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所列情形之一: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含身體虐待及精神虐待)。
(三)限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八)失依: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難之虞者。
二、服務內容
(一)提供保護服務
確認人身安全、擬訂安全計畫、聲請保護令、協助安置機構,必要時召開家屬協調會。
(二)福利諮詢服務
受理通報轉介,並提供有關工作、醫療、照顧、教育、生活扶助及其他相關福利諮詢服務。
(三)需求評估及連結
以訪談進行多面項需求評估,協助連結相關資源,並與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討論量身訂做的服務。
(四)支持服務
辦理身心障礙者相關宣導,並提供照顧者支持服務。
(五)追蹤輔導
定期追蹤身心障礙者資源使用情形,提供支持與關懷。
(六)擔任身心障礙者涉訟案件輔佐人(如圖示)
三、聯絡方式:
諮詢專線:(03)9328822分機250,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