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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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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總機9328822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科       聯絡資訊: 王小姐分機344、于小姐分機349       

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縣民,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家庭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平均月收入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3年為35,575元)
2.動產:全家不得超過200萬元,家庭人口每多一人多25萬元。
3.不動產:全家土地及房屋總額不得超過732萬元。
檢附相關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人郵局存簿之封面資料。
3.其他佐證資料:
(1)無遺產者附最新財產所得清單、有遺產者需附遺產稅免稅(完稅)證明書(領取地點:國稅局)、遺產逾財產標準者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計人口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死亡者需附)
(2)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漁保)、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及相關支用說明佐證資料(應計人口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死亡者需附)
(3)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4)醫院診斷書【需載明因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之字句】。(有工作能力不計工作收入者需附)
(5)重大傷病證明。(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需附)
(6)在營(監)或其他依法拘禁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7)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如失蹤一年以上必須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8)財產交易資料(買賣契約或實價登錄資料、價金資金流向說明)。
(9)公同共有不動產及依法未產生經濟效益不動產之地籍、建物資料。
(10)查有不明資金之資金流向說明佐證資料。(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11)其他相關佐證資料。(未述明於前開10項事宜者需附)

 受理窗口: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經本府核定符合者,自資料備齊當月份起核給生活補助,輕度:4,049元/中度以上:5,437元,於每月10日逕撥入身心障礙者郵局帳戶。
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5.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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