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經濟弱勢家庭且需要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身心障礙者減輕經濟負擔,透過補助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之鑑定費,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三、實施對象:18歲以上,設籍於本縣且具備下列其中一款規定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 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
(二)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者經本府社工員列冊服務之個案且評估為經濟弱勢亟待協助者。
四、實施方式:
(一)受理申請時間:1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二)申請補助標準:每案補助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之鑑定費最高以新臺幣9,000元為上限,覈實支付。低收入戶最高補助9,000元;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7,200元;未具有低收及中低 收入戶經評估為經濟弱勢亟待協助者最高補助4,500元,2年內不得重複請領(受本府監護或輔助之人不受2年內不得重複請領之限制)。
(三)補助方式:申請人應於法院指定醫院完成鑑定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申請文件欠缺時本府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款項逕撥入具領人之金融機 構帳戶。
(四)若相關費用係由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由他人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領據及代墊者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倘須跨行轉帳手續費由具領人支付。
(五)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聲請狀影本。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法院(規費)收據正本、指定鑑定醫院收據正本。
6. 領據、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委託書(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時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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