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縣民平價優質托育服務,設有13處公共托嬰中心及2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服務內容如下:
一、收托對象及條件:
(一)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未滿2歲之嬰幼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監護人得申請收托服務:
1.嬰幼兒監護人雙方(單親)皆就業;或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身心障礙、服義務役、受執行1年以上有期徒刑、受保安處分1年執行中,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之嬰幼兒,而有送托需求者。
2.嬰幼兒監護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或單親)因求職,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嬰幼兒,而有送托需求者。使用本款條件送托者需於實際送托後3個月內檢附在職證明。
3.監護人一方以申請收托嬰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監護人應於正式收托日起1個月內,並提供復職之在職證明予托嬰中心,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於收托期間始以收托嬰幼兒之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經查獲逕予取消收托資格。
(二)具備下列特定資格之ㄧ者,優先收托:
1. 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嬰幼兒。
2. 具有本府特殊境遇家庭、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分資格,或身心障礙、發展遲緩之嬰幼兒。
3. 監護人一方為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或未成年人。
4. 家庭有同胞兄弟姐妹3名以上之嬰幼兒。
5. 育有2歲以下雙胞胎家庭者,得優先收托同1名雙胞胎嬰幼兒。6. 托嬰中心現職員工子女。
7.嬰幼兒設籍於托嬰中心所在地之村、里者。(114.1.1起新增)(於入托時須再次檢附)
8. 其它經由主管機關評估轉介之嬰幼兒。
(三)申請收托嬰幼兒超過收托名額時,依登記順序依序遞補。
二、報名應備資料:
(一)報名表1份。(至托嬰中心現場填寫)
(二)戶口名簿影本1份。(嬰幼兒需設籍宜蘭縣)
(三)監護人雙方(或法定代理人)3個月內相關就業證明文件1份。(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
(四)特定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1份。
2.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文影本1份。
3.當年度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核定通知書影本1份。
4.嬰幼兒或監護人一方之身心障礙證明、發展遲緩診斷、或鑑定報告、或服義務役、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1份。
5.可證明生育子女數或雙胞胎之戶口名簿影本1份。
6.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轉介表。(由社福中心逕提供托嬰中心)
(五) 其他:
1.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先報名排隊候補,報名時須檢具勞保局開立之投保薪資明細表或育嬰留職津貼核定公文。
2.求職者請檢附就業服務站開立之就業媒合證明文件。
3.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者請填寫個人薪資及工作所得證明切結書...等。
(六)非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報名時,需附委託書1份。
※上述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三、服務時間:
(一)日間托育:週一至週五;07時30分至18時
(二)延長托育:週一至週五;18時至19時
(三)臨時托育:週六;08時至17時(須於事前申請)
※延長托育及臨時托育僅供已入托之嬰幼兒家長臨時狀況申請,非提供常態性托育。
四、報名資訊:
(一)登記報名請親自將資料送至本縣各公共托嬰中心。
(二)每名幼兒僅可重複報名至多2家托嬰中心,即日起若同時報名超過2家,則逕依送交報名表時間擇前2家,不再另外通知。
(三)每月候補資料於次月10日前公告更新,即時候補情形請電洽各中心。
五、補充規定(112.8.28)
(一)家長於接到托嬰中心的聯絡電話後,倘需慎重考慮並與家人討論,應於1個工作日內回覆托嬰中心是否入托,若未回覆視同放棄。
(二)家長回覆確定入托後須於3個工作日內簽具切結書(含放棄第2家收托機會之規定),並領取入托資料,若未簽切結亦視同放棄。
(三)簽具切結後,倘因故須放棄入托,應於1個月前通知托嬰中心,以便其他家長能順利遞補。
(四)特補生第1次重排則應於1個月後再給予重排序號,避免重複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