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資格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1.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貳.應備文件
一.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範圍得免附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特定範圍如附件一)。
三.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