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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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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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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總機9328822       聯絡資訊:分機351、355-359、361-366共13線       

    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付30%。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55%,民眾自付45%。

    服務對象:
    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期間,年滿25歲且未滿65歲設籍於本縣,並符合上述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領有證明。

    ※全家人口範圍
    1.被保險人。
    2.配偶。
    3.被保險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4.被保險人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申辦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
    2. 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乙份。
    2. 服刑、拘禁、羈押証明。
    3. 失蹤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之證明。
    4. 離職證明書
    5. 在學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各乙份。
    6. 年滿16歲以上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7.失業給付證明。
    備註:請備齊相關文件寄至本處宜蘭市同慶街95號三樓(註明:申請國民年金保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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