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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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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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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總機9328822       聯絡資訊:吳小姐*343(宜蘭/大同/員山/頭城). 黃小姐*347(三星/羅東/南澳/礁溪). 林小姐*340(五結/壯圍/冬山/蘇澳)       

    壹.申請資格:設籍且居住本縣之縣民。

    一、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衛生福利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者。〈113年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4,230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或投資金額、汽車、大型重型機車、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之合計金額,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113年度8萬元〉。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113年度366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衛生福利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標準者。〈113年度為21,345元〉。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或投資金額、汽車、大型重型機車、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之合計金額,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一定數額者〈113年度12萬元〉。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113年度549萬元〉。

    貳.應備文件:

    ※申請人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
    ※全家郵局存簿封面及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佐證資料:
    1.無遺產者附最新財產所得清單、有遺產者需附遺產稅免稅(完稅)證明書(領取地點:國稅局)、遺產逾財產標準者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應計人口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死亡者需附)
    2.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漁保)、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及相關支用說明佐證資料(應計人口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死亡者需附)
    3.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4.醫院診斷書【需載明因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之字句】。(有工作能力不計工作收入者需附)
    5.重大傷病證明。(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需附)
    6.在營(監)或其他依法拘禁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7.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如失蹤一年以上必須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8.離婚協議書。(前配偶未列計為家庭應計人口者需附)

    9.財產交易資料(買賣契約或實價登錄資料、價金資金流向說明)。

    10.公同共有不動產及依法未產生經濟效益不動產之地籍、建物資料。
    11.領有其他各種補助或捐助金之佐證資料。(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12.查有不明資金之資金流向說明佐證資料。(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13.失業相關佐證。(介紹卡記錄、願意配合就業切結書、失業給付收執聯等相關資料)
    14.其他相關佐證資料。(未述明於前開13項事宜者需附)

    参‧受理窗口: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肆.福利內容:

    一、低收入戶:
    1.核列一款: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11,850元。
    2.核列二款:每戶每月發給家庭補助費6,825元;另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3,008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6,825元。
    3.核列三款: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3,008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6,825元。
    4.上述三個款別皆有福利健保。

    二、中低收入戶:
    1.健保費每人補助1/2。
    2.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學雜費減免60%以上。

    伍‧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申請人以戶內成年人為代表)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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