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1項: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須年滿20歲,並應有30人以上)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縣政府)申請許可。
人民團體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代表;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人民團體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又申請成立人民團體所需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
(四)全體發起人身分證影本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六)依順序裝訂三冊(正本一份、影本二份)後送本府社會處社區發展及合作科申請。
(七)相關表格及範例請至 http://sntroot.e-land.gov.tw/cp.aspx?
n=94B93BBC762BC249&s=4642363E4EE95276人民團體籌組與立案項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