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生活扶助:
(一)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宜蘭縣18歲以下在學中之兒童及少年,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3)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
(4)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單獨監護撫養。
(5)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入監服刑、罹患重大傷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6)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而法定監護人無力撫育。
(7)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8)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9)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111年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三)補助金額:18歲以下就學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047元。
特殊境遇家庭:
一)扶助對象資格: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審核標準:(111年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價值每人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計算之全年金額(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申辦地點:申請人(補助人)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社會課或(村/里辦公室)
社會處聯絡電話:9328822轉456簡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