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獨居老人服務
承辦科: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社會處2樓)
聯絡人:李小姐 聯絡電話:9328822分機207 傳真:9325004
業務簡介:
獨居老人界定標準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5月30日台內社字第1000106617號函辦理。
二、獨居老人界定標準如下:
(一)65歲以上獨自居住。
(二)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三)65歲以上夫妻同住。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評估需列冊關懷之老人。
三、為能更明確篩選出需加強關懷之獨居老人,上述第1-3項獨居老人特界定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住於同縣市者」。
四、另有關篩選需加強關懷之獨居老人部份,亦可參考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期指標整理如下:
(一)家有經濟困難或負債壓力。
(二)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及藥酒癮者。
(三)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四)家中成員有自殺紀錄。
(五)家中成員有犯罪紀錄者。
五、家庭關懷服務項目及辦理內容
*低溫特報
1.本府將請關懷據點及縣內獨居老人志工隊增加電話問安及關懷訪視次數,提醒長者注意保暖以及使用電器、熱水器之安全。
2.鄉鎮市公所承辦人及村里幹事就轄區內之獨居老人以電話關懷或到府查訪確認老人居家安全。
*農曆春節期間
1.公所於農曆年節前兩個月內,提報轄內於年節期間無親人照料之獨居老人名冊至本府。
2.本府針對公所提供之名冊進行訪視,具生活自理能力之獨居老人,將轉請獨居老人志工隊或社區關懷據點之志工進行電話關懷或家訪;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之獨居老人,由本府社工人員進行家訪評估,提供短期安置或物資救援服務。
3.本府將協調長期照顧計畫-居家服務單位及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單位於農曆春節期間持續提供服務。
*到府訪視關懷及電話問安
公所之村里幹事及獨居老人志工隊依查訪列冊之獨居老人,服務項目有到府訪視關懷、電話問安、物資支援及資源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