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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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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實施要點

日期:105-11-04    

宜蘭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府社老障字第099006742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02日府社老障字第101006683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府社老障字第1030135924號函修正發布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行駛縣境內客運班車,以增進老人 及身心障礙者福祉,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施路線:係指大眾交通運 輸客運業者,行經本縣境內之自營路線。 
(二)公車:指大眾交通運輸客運業者自營路線之公車。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免費乘車:係指大眾交通運輸客運業者,公告實施
之全票票價,與半價優待票價之差額,由本府予以補助老人、身心障礙者免再付費之情形。

 

三、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依本要點申請敬老卡或愛心卡: 
(一)敬老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二)愛心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四、符合第三點之條件者,應備妥下列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遺失補發者,亦同: 
(一)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 
(二)二吋彩色照片二張。 
(三)印章。但得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經審核通過者,依規定核發。每人依其身分擇一申 請,並以一張為限。 

 

五、敬老卡或愛心卡限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持卡得免費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客運業者,行經本縣境之自營路線,並不限搭乘次數。 

 

六、經查獲非本人使用敬老卡或愛心卡者,收回其票卡,使用人應補足該次搭乘之票價差額,本府得停止使用一年,經第二次查獲者,永久取消申請補發之資格。但查獲前已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七、敬老卡或愛心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得免收製卡費,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繳回或無法依原有之可使用狀態繳回者,申請人申請補發,應自行負擔該替代卡之製卡費新臺幣一百元整。 

 

八、本人持有敬老卡或愛心卡者,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註銷或停止使用:
(一)死亡。 
(二)遷出本縣。 
(三)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者。 
(四)依第六點規定收回其票卡。 

 

九、票卡遺失時,應即向本府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手續;票卡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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