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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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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第7條第1項第9款修訂 (身障,長照需求車輛應備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

日期:107-02-10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九款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本格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增訂但書訂定之。
專供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車輛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一覽表及格式
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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