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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核備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日期:98-02-24    資料來源:單位(虛擬)
為提升及控管照顧服務員訓練品質,本府依據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92年2月13日會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於97年3月21日以府社救字第0970037932號函頒訂實施「宜蘭縣政府辦理機關團體照顧服務員訓練須知」,受理符合資格之訓練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參訓學員於訓練期滿且經考評及格者,由本府核發結業證書。
有關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依據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92年2月13日會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之課程內容如下:核心課程:50小時;實習課程:40小時(含回覆示教10小時,臨床實習30小時),參訓學員接受以上核心課程及實習課程總計90小時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即為合格之照顧服務人員,特此說明。
(檢附本府98年上半年度居家服務員核備梯次一覽表供參)
上版日期:9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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