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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以勞資3字第0940026382號令所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初期勞工訴訟輔助暫行要點」,係自94年5月24日起施行,施行期間為2年。 因96年5月24日起該要點將失其效力,故申請案件至遲應於96年5月23日以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若為郵寄申請者亦請於96年5月23日以前寄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以郵戳為憑。(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928b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