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喪葬慰問金及關懷金發給要點」第2點及3
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生效。
修正第2點:經指揮中心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死亡者,其死亡日於112年3月19日以前,每人發
給慰問金10萬元 。
修正第3點:死亡證明書之死亡原因任一欄位務必記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文字。但不包含下列情
形: (一)死亡證明書之死亡方式為意外死、自殺、他殺或不詳。 (二)死亡日距離確診研判日超過六十日。
所需文件如下:
1.死亡證明書
2.受領人身分證影本
3.受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4.領據
5.共同委託書(如受領人為配偶即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