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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具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申請人居住安養護機構、公有宿舍、租賃房屋及違章建築者,不得申請。
貳、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如建物、土地所有權狀,若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則可提供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證明,可證明房屋於77 年4 月29 日以前已存在之文件即可(如航照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