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就讀各高中職之應屆畢業生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於當年度畢業並考取公私立大學院校、產學合作相關科系、四技二專、軍
警學院專校者(不含空中大學),經完成繳費並檢具相關就學證明者,得提
出申請,申請期間為11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止。
1、低收入戶。
2、經就讀學校老師評估推薦之經濟弱勢戶學生。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高中職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
3、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或繳納學雜費收據。
4、購買電腦發票及購買明細正本(以112年度發票為限,倘以收據代替則需蓋免用統一發票及負責人章)。
5、金融機構存簿正面影本。
6、申請人領據。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本計畫以桌上型電腦(須包含主機及螢幕)、筆記型電腦為補助項目,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倘申請人3年內已獲社會處相關電腦設備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計畫。如申請資格及檢送資料審核通過,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
前開說明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分機342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