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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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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

日期:112-03-02    

宜蘭縣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補助)
 

1.補助條件:

一、實際年齡未滿 2 歲 的我國籍兒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 送托 與政府簽約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 托育人員 保母 。
(二) 每週送托時數達30小時以上 。
(三) 未領取育兒津貼 。
(四)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五) 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二、自 110 年 8 月起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 托育補助之規定。換言之,如果您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貼或弱勢兒少生活津貼 如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兒少生活津貼、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 )),沒有正在領育兒津貼 或接受政府安置收容, 如有送托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托嬰中心或準公共保母, 都可以申請托育補助 。
2.補助標準:

提高 補助金額
(一) 公共化托育補助: 110 年 8 月起提高至 4 0 00 元 111 年 8 月起再至 5 5 00 元。
(二) 準公共托育補助: 110 年 8 月起提高至 7 ,0 00 元; 111 年 8 月起再提高至 8 ,5 00 元。(三)第 2 名子女 即 加發: 原第 3 名 以上 子女 每月加發 1 ,000 元, 110 年 8 月起,第 2 名 子女即 加發 1 ,0 00 元 、 第 3 名 以上子女 則 加發 2 ,000 元 。

(四)擴大 補助對象: 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童生活類補助不得同時領取的規定。如果您正在領取軍保、公保、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弱勢兒童 少年 生活類補助,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就可以申請托育補助 。
3.申請方式:
(1)申請人: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單親者。
(2)申請人備妥相關表件、證明文件後,送幼兒所托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申請。
(3)已滿2歲為申請2-4歲育兒津貼者須另至幼兒戶籍地公所申請。
(4)初審通過後,由該托育中心彙整資料送社會處審查。
(5)審查通過後,將辦理撥款事宜。
(6)托育狀況如有異動或停托應主動通知該托育中心。
(7)當月托育滿16日,則補助以1個月計,未滿16日則以半個月計。
4.所需文件:
(1)申請表
(2)兒童及父母之戶籍資料
(3)第3胎以上者須檢附前2胎幼兒之戶籍資料
(4)受款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監護人之身分證與印章
(6)托育契約書

6.受理單位:
(1)宜蘭縣溪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
電話:(03)9612914 #207、265、266
地點:羅東鎮光明街166號
服務時間:週二至週六 09:00-18:00
(2)宜蘭縣溪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蘭馨婦幼中心
電話:(03)9311243 #11-13
地址: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一段65號3樓

服務時間:服務時間:週二至週六 09:00-18:00

(3)公私立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請逕向該單位提出申請。


  • 相關檔案
    1. 申請表-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11201起適用)
    2. 契約範本
    3. 宜蘭縣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113.1.11修正版(函頒版)
    4. 發布令
    5.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修正規
    6. 切結書-改撥其他帳戶
    7. 托育準公共化申復書(112.03)
    8. 托育異動申請表-保母(110年8月起適用)
    9. 托育異動申請表-托嬰中心及家園(110年8月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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