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之生育婦女: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2.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一款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回算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且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請領對象情形特殊者,得由本府專案審核後核准。
二、符合規定之婦女,可申請生育津貼及產檢交通費補助:
1.生育津貼:每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為雙胞胎或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2.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補助新臺幣2,000元。
聯絡電話:9328822轉456 承辦人:簡小姐
本縣其他鄉鎮市生育津貼申請,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