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
 
承辦科
社區發展及合作科(社會處3樓)
 
聯絡人
陳小姐   9328822分機322

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李小姐   9328822分機501 e-mail:max985595@gmail.com
 
傳真
931-4393

931-0720
 
業務簡介
宜蘭縣志願服務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

1.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2.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相關社會福利類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

3.製發志願服務榮譽卡、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等。
 

服務項目:志願服務相關獎勵及表揚

承辦科:社區發展及合作科(社會處3樓)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9328822分機322

傳真:9363116

業務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獎勵從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之志工,辦理志願服務獎勵,獎勵分以下兩類:

1.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每年約1-2月開始申請)

志工符合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服務時數滿1,500、2,000、2,500小時者,分別頒授志願服務銅質、銀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志工得填具「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整造冊(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後,送本府社會處辦理。

2.志願服務獎勵(每年約5-6月開始申請):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另依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本府辦理之110年高齡志工特殊訓練相關注意事項:(辦理日期待公告)

1. 請尚未參訓過基礎訓練之單位,先行發文報備自辦基礎訓練課程(函文範例-如附件),自行至『臺北e大線上課程上完基礎訓練(上課步驟說明-如附件)。

2. 請上完基礎訓及特殊訓之單位,統一填寫"紀錄冊申請表"(申請範本-如附件),向本府申請製作志願服務紀錄冊。

 

高齡志工相關問題,請洽陳小姐:(03)9328822#322

  • 日期:113-08-13

113年度宜蘭縣政府志願服務工作計畫

113年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評鑑計畫,請各運用單位依公告內容準備評鑑資料,評鑑日期擇日公告

  • 日期:1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