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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服務滿3年。 (三)累積服務時數達300小時。 ■ 使用期限為3年。 ■ 功用:持有榮譽卡之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 ■ 應備文件:申請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內頁)、相片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