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年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諮詢
一、服務簡介:
(一)服務對象:
年滿18歲以上,設籍本縣或有實際居住事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醫師診斷證明具心智缺陷者,由一般民眾或縣內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教育或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相關等)來電洽詢及轉介服務。
(二)服務範圍:
宜蘭縣內。
(三)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四)服務內容:
1.成年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諮詢服務。
2.經評估具需求且家庭功能不彰者,需由社工協助辦理聲請成年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事宜。
※另相關聲請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費用之補助,可依據「本縣113年度身心障礙者聲請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計畫」辦理申請。
貳、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聲請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計畫
一、服務簡介:
期可協助身心障礙者於聲請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序,衍生之各地方法院徵收行政規費地方法院指定醫院精神鑑定費(含掛號費),透過補助藉此減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經濟負擔,以維護相關權益。
二、補助對象:
申請人年滿18歲以上,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具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一、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有證明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中低老人生活津貼,且為本府或委託業務民間單位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提供生涯轉銜、個案管理、保護服務(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有危險之虞或其他權益受損之相關議題)等個案工作直接服務列冊在案;或地方法院裁定確定由本府擔任成年監護(輔助)宣告人者,評估為經濟弱勢亟待協助,應檢具個案摘要表或轉介表併同申請。
三、受理申請時間: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申請人於本縣轄內之地方法院聲請成年監護(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地方法院指定醫院(計7家)之精神鑑定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1萬1,000元為上限,且應檢具正本收據,覈實支付。
(二)補助申請人設籍本縣,惟安置於縣外之醫療院所、機構(長照、養護、身障、老人、護理之家等類型)或監獄(看守所)等,聲請成年監護(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地方法院指定醫院之精神鑑定費,每案最高以新臺幣1萬6,000元為上限,且應檢具正本收據,覈實支付。
(三)於本(113)年已完成本計畫之補助申請者,2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惟受本府成年監護(輔助)宣告者,則不受此限)。
五、補助方式:
申請人應於地方法院指定之醫院,完成精神鑑定程序後6個月內,檢具相關應附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郵寄或親送擇一);倘應附文件欠缺時,本府得採書面公文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須於7日內補正。後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款項逕撥入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若前述聲請行政規費及精神鑑定費,係由單位或他人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領據及代墊者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倘有跨行轉帳手續費須由具領人自行支付。
六、應附文件:
(一)地方法院家事聲請狀或公文(通知精神鑑定時間)影本。
(二)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於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其他領有福利身分生活補助費之證明文件。
(四)地方法院(行政規費)之收據正本、地方法院指定醫院精神鑑定之收據(領據)正本。
(五)補助申請表。
(六)領據。
(七)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委託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時須檢附)。
(九)切結書(改撥不同帳戶專用須檢附)。
(十)其他:倘為申請人之親屬,應提供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
諮詢單位:老人及身障福利科(社會處3樓)
聯絡電話:(03)932-8822分機164 張社工、165 林社工、166 鄭社工
傳真號碼:(03)932-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