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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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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成年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服務

日期:106-10-20    
壹、成年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諮詢
一、服務簡介:
(一)服務對象:
年滿18歲以上,設籍本縣或有實際居住事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醫師診斷證明具心智缺陷者,由一般民眾或縣內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教育或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相關等)來電洽詢及轉介服務。
(二)服務範圍:
宜蘭縣內。
(三)服務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四)服務內容:
1.成年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諮詢服務。
2.經評估具需求且家庭功能不彰者,需由社工協助辦理聲請成年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事宜。
 
另相關聲請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費用之補助,可依據「本縣113年度身心障礙者聲請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計畫」辦理申請。
 
 
貳、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聲請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計畫
一、服務簡介:
期可協助身心障礙者於聲請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程序,衍生之各地方法院徵收行政規費地方法院指定醫院精神鑑定費(含掛號費),透過補助藉此減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經濟負擔,以維護相關權益。
二、補助對象:

申請人年滿18歲以上,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有證明者。

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中低老人生活津貼且為本府或委託業務民間單位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提供生涯轉銜、個案管理、保護服務(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有危險之虞或其他權益受損之相關議題)等個案工作直接服務列冊在案或地方法院裁定確定由本府擔任成年監護宣告人者評估為經濟弱勢待協助,應檢具個案摘要表或轉介表併同申請。

三、受理申請時間:11311日起至1231日止。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申請人於本縣轄內之地方法院聲請成年監護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地方法院指定醫院(計7家)之精神鑑定費每案最高以新臺11,000元為上限,且應檢具正本收據覈實支付。

(二)補助申請人設籍本縣,惟安置於縣外之醫療院所、機構(長照、養護、身障、老人、護理之家等類型)或監獄(看守所)等,聲請成年監護輔助宣告之行政規費及地方法院指定醫院之精神鑑定費每案最高以新臺16,000元為上限,且應檢具正本收據覈實支付

(三)於本(113)年已完成本計畫之補助申請者,2年內不得重複請領(惟受本府成年監護輔助宣告者,則不受此限)

五、補助方式:

申請人應於地方法院指定之醫院完成精神鑑定程序後6個月檢具相關應附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郵寄或親送擇一);附文件欠缺時本府得採書面公文或電話通知申請人須於7日內補正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款項逕撥入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若前述聲請行政規費及精神鑑定費係由單位或他人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領據及代墊者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倘有跨行轉帳手續費須由具領人自行支付。

六、應附文件:

(一)地方法院家事聲請狀或公文(通知精神鑑定時間)影本

(二)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於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其他領有福利身分生活補助費之證明文件。

(四)地方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正本、地方法院指定醫院精神鑑定之收據領據正本。

(五)補助申請表。

(六)領據

(七)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委託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時須檢附)

(九)切結書(改撥不同帳戶專用須檢附)

(十)其他:倘為申請人之親屬,應提供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

 

 

諮詢單位:老人及身障福利科(社會處3樓)
聯絡電話:(03)932-8822分機164 張社工、165 林社工、166 鄭社工
傳真號碼:(03)932-5004

  • 相關檔案
    1.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2.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委託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時須檢附)(附件二)
    3.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領據(附件三)
    4.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切結書(改撥不同帳戶專用須檢附)(附件四)
    5.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申請表
    6.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領據
    7.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委託書(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時須檢附)
    8. 113年度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補助-切結書(改撥不同帳戶專用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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