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1項辦理。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其中1項即可):
設籍本縣就讀各高中職之應屆畢業生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於當年度畢業並考取公私立大學院校、產學合作相關科系、四技二專、軍警學院專校者(不含空中大學),經完成繳費並檢具相關就學證明者,得提出申請,申請期間為本(10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一)、低收入戶。
(二)、經就讀學校老師評估推薦之經濟弱勢戶學生,其所考取之科系以資
訊、美術設計或其他較須使用電腦設備者為優先申請對象,每校名額
以2名為限。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高中職畢業證書影本。
(三)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或繳交學費之收據。
(四)購買電腦發票正本(以畢業當年度發票為限)。
(五)郵局存簿正面影本。
(六)申請人領據。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本計畫以電腦設備(桌上型、筆記型)為補助項目,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
1萬元。
五、申請方式
如符合資格者,請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於107年10月31日
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至260宜蘭縣宜蘭市同慶街95號,宜蘭縣政府社
會處社會救助科陳先生 啟(註明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補助計畫)。
六、承辦人:陳先生 932-8822分機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