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牙補助:身心障礙者(年滿55歲至64歲) 假牙裝置補助實施計畫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滿1年,年齡介於55歲至64歲之間,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舊稱:身障手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二、申請日期:當年度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受理單位: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四、5年內(亦即自110年起曾申請者,倘為110年度申請,則依施作完成月份進行推算)同一顎或同一牙位已受本府社會處假牙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請參閱實施計畫內容(詳附件)。


洽詢單位:請逕洽戶籍地所在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