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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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資格:設籍且居住本縣之縣民。

一、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衛生福利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5,515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或投資金額、汽車、大型重型機車、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之合計金額,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一定數額者〈115年度9萬6,000元〉。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者。〈115年度385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衛生福利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標準者。〈115年度為23,273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或投資金額、汽車、大型重型機車、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之合計金額,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一定數額者〈115年度14萬4,000元〉。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價值未超過一定金額者。〈115年度578萬元〉。


貳.應備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

※全家郵局存簿封面及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佐證資料:

1.無遺產者附最新財產所得清單、有遺產者需附遺產稅免稅(完稅)證明書(領取地點:國稅局)、遺產逾財產標準者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計人口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死亡者需附)

2.社會保險(軍公教勞農漁保)、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明及相關支用說明佐證資料(應計人口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死亡者需附)

3.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案家有就學人口者需附)

4.醫院診斷書【需載明因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之字句】。(有工作能力不計工作收入者需附)

5.重大傷病證明。(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需附)

6.在營(監)或其他依法拘禁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7.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證明;如失蹤一年以上必須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證明。(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8.離婚協議書。(前配偶未列計為家庭應計人口者需附)


9.財產交易資料(買賣契約或實價登錄資料、價金資金流向說明)。


10.公同共有不動產及依法未產生經濟效益不動產之地籍、建物資料。

11.領有其他各種補助或捐助金之佐證資料。(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12.查有不明資金之資金流向說明佐證資料。(有上述情形者需附)

13.失業相關佐證。(介紹卡記錄、願意配合就業切結書、失業給付收執聯等相關資料)

14.高中職以上就學情形切結書。


15.其他相關佐證資料。(未述明於前開14項事宜者需附)


参‧受理窗口: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肆.福利內容:


一、低收入戶:

1.核列一款: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11,850元。

2.核列二款:每戶每月發給家庭補助費6,825元;另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3,008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6,825元。

3.核列三款: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3,008元、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補助費6,825元。

4.上述三個款別皆有福利健保。


二、中低收入戶:

1.健保費每人補助1/2。

2.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學雜費減免60%以上。


伍‧備註: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申請人以戶內成年人為代表)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