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牙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假牙裝置補助實施計畫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滿1年,年滿65歲(足歲),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五)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二、申請日期:當年度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受理單位: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四、5年內(亦即自110年起曾申請者,倘為110年度申請,則依施作完成月份進行推算)同一顎或同一牙位已受本府社會處假牙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補助。
五、補助金額請參閱實施計畫內容(詳附件)。


洽詢單位:請逕洽戶籍地所在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