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50960720號令修正發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附表三

  1.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7日衛授家字第1150960720B號函辦理。
  2. 於「附表三-準公共托嬰中心常態性獎助項目及基準」定額補助及專案補助之營運費項下,新增承租房屋租金之用途, 以協助減輕托嬰中心營運成本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