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宜蘭縣頭城鎮大學院校應屆畢業生獎勵金實施辦法」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為符法制作業體例,以令發布本辦法,增補原宜蘭縣頭城鎮公所115年6月15日頭鎮社字第11500897B號函,公告發布「宜蘭縣頭城鎮大學院校應屆畢業生獎勵金實施辦法」令。

二、檢附補正旨揭辦法之令、公告、總說明及條文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