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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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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一、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二)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前項第二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領取上述同性質補助時,本津貼將予以註銷。請申請人若領畢同性質補助後,需再至兒童戶籍地公所重新申請本津貼。
 

二、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3.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4.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二)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 得停止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111年8月1日起:依兒童出生胎次核定補助金額,每名幼兒發放新台幣如下:
 第一名子女:5,000元
 第二名子女:6,000元
   第三名子女以上:7,000元

(二)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兩足歲當月止。

第一項所稱第二名子女、第三名以上子女者,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子女、第三名以上子女。


四、檢附資料及辦理方式:
 (一)檢附資料:
     1.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表(可於本網頁下載或至各鄉鎮市公所填寫)
     2.兒童及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戶口名簿
     3.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受補助兒童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父母(或實際照顧者)身分證與印章

 (二)辦理方式:請親送或郵寄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南澳鄉為民政課)辦理。

五、其他事項:
 (一)
育兒津貼初次審查至少約需1.5個月

 (二)本津貼於符合「育有未滿二歲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三點請領期間均得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日(日曆天)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

 (二)撥款方式:申請後第一次撥款以合併方式撥款,其他案件按月撥款(每月30日)。

※聯絡資訊:(03)932-8822轉分機457(林小姐), 分機433(游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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