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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刪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刪除)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