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蘭縣政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營養補給,自99年起開辦婦女生育津
貼,103年1月1日起新增產檢交通費補助。
2.凡99年1月1日後,新生兒出生前設籍宜蘭縣達1年以上之產婦或產婦配偶,於新生兒出生3個
月內提出申請。
※設籍1年以上,係指居住期間(戶籍)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另未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產婦或產婦配偶設籍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補助金額:
1.生育津貼:每1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
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2.產檢交通費補助:每胎次補助新台幣1千元整,雙(多)胞胎視為同1胎次。
應備文件:
備妥產婦及產婦配偶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宜蘭縣內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另需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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